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
若干問題的決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統一知識產權案件裁判標準,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優化科技創新法治環境,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特作如下決定:
一、當事人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二、當事人對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行政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三、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申請再審、抗訴等,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四、本決定施行滿三年,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決定的實施情況。
五、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關于專利等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18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會議安排,我就《關于專利等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建立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的意義
建立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是十九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的重大部署。近日,中央批準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知識產權法庭,統一審理全國范圍內專業技術性較強的專利等上訴案件,促進有關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專門化、管轄集中化、程序集約化和人員專業化,為建設知識產權強國和世界科技強國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一是激勵和保護科技創新的需要。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知識產權保護是激勵創新的基本手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已進入新時代,我國正在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迫切需要建立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激勵和保護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職能作用。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統一審理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等上訴案件,有利于優化科技創新法治環境,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建設知識產權強國、世界科技強國作出積極貢獻。
二是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需要。國家領導人深刻指出,產權保護特別是知識產權保護是塑造良好營商環境的重要方面,突出強調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也是提高中國經濟競爭力最大的激勵。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統一審理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等上訴案件,有利于加強對中外企業知識產權的依法平等保護,促進形成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
三是統一和規范裁判尺度的需要。專利等案件具有特殊的專業性、高度的復雜性,新型疑難復雜案件眾多。在現行審理體制下,知識產權有效性問題由行政無效程序解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由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而且,專利侵權二審案件分由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存在裁判尺度不夠統一的問題。將該類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審審理權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實現知識產權效力判斷與侵權判斷兩大訴訟程序和裁判標準的對接,有利于從機制上解決制約科技創新的裁判尺度不統一等問題,提高知識產權審判質量效率,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切實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案件類型
從我國審判實踐看,知識產權案件主要表現為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壟斷等。其中,專利又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以審理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等技術類上訴案件為主,是因為這類案件的專業技術性更強,審理要求更高,與科技創新的關系更為密切,對于創新型國家建設的意義也更為重要。《關于專利等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第一條、第二條關于案件類型的規定,綜合考慮了我國法院的職能、編制、人員以及知識產權案件的分類、特點、數量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將制定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和明確知識產權法庭的管轄等問題。
(二)關于審級
依照現行法,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民事和行政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判的上訴案件,由其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設立后,集中審理專利等上訴案件,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判的上訴案件,不再由其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決定明確上訴程序等問題。
(三)關于法律銜接
2014年8月31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第四條規定,知識產權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由于知識產權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既涉及本決定所稱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等案件,又涉及著作權、商標等案件,因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專利等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作為新法施行后,不服知識產權法院關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等第一審判決、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不服知識產權法院對其他案件的第一審判決、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仍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三、需要說明的情況
迄今為止,世界上10余個國家設立了知識產權專門法院,均采取“國家層面、高等法院、主審專利”的設立模式,設立目的主要在于,加強專利保護,解決因不同審理法院法律適用差異而導致的裁判沖突。
作為先行探索,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知識產權法庭。三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在進一步總結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